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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一长途客运公司未履行安检被罚10万元
新华网 2017-10-16 15:20 2017-10-17

新华网南京10月16日电(虞启忠 苏宫新)10月14日,盐城市建湖县某客运服务公司因未能履行安全检验管理进出人员、车辆、物品等职能,盐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在省公安厅业务部门指导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相关条款,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。据了解,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“反恐”罚单。


9月22日,江苏省公安厅督察组在暗访检查中发现,建湖县长途客运站下辖某客运公司未按规定对进入站内的车辆、人员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。当即,督察组下发专题交办单,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迅速查明情况。


9月26日,盐城警方再次检查该客运公司,对其违法行为开具《责令整改通知书》,并要求该客运公司立即落实整改措施。10月3日,民警第三次检查,发现存在问题的该公司仍未整改到位,当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。根据调查,该客运企业长期对进站人员、车辆、物品等不能做到严格检验管理,在警方开具《责令整改通知书》后依然我行我素。盐城市公安局内保支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相关条款,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。


这是江苏警方针对客运企业开出的首张“反恐”罚单,江苏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建湖这家客运企业的处罚希望引起江苏各家客运公司的重视。该负责人强调:汽车客运站省、市际客运班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要求,实行客票实名制售票、查验管理。客运站对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乘客不予售票,对人、证、票不一致的,不予放行乘车。同时,客运站应对乘客及其携带、托运、寄存的行李物品开展治安安全检查,并对检查后的托运、寄存的行李物品实名登记人员身份信息和物品种类;对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,应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、寄存物品,对发现携带、夹带违禁物品的不予放行,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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